大冶市清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浏览: 时间:2023-09-26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更好的做好供水服务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供水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更好的做好供水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供水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大冶市青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和业务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部室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集团公司公开信息,重点包含下列内容:

(一)集团及子公司概况

主要包括:公司性质、规模、经营范围、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务信息

1.供水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3.供水服务范围,供水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

4.停水公告;

5.水质信息;

6.其他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七条 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

(三)公告栏、宣传版;

(四)电子屏、公示板等。

(五)报刊、广播、电视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集团各部室单位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开,重大信息须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公开。

第九条 集团部室单位实施信息公开,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行政管理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