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纪律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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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或者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童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给予处分

共产党员纪律必修课

 

1课 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核心要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系统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全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是全面的。这就要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全方位向党中央看齐,做到表里如一、知行合一。党员干部要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做到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1022日)总纲规定,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第三条规定,觉员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日)规定,坚特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825日)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2课 自觉传播正向言论

【核心要义】

散播消极反动言论会严重污染社会环境,破坏社会和谐,危害国家安全。比如,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媒体上、在餐桌等各种聚会场合,或编成段子、或编成顺口溜,肆意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军队及领导人形象等。党员干部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谨言慎行,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话不能说,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事不能办,有损党的形象和声誉的话不能说,有损党的形象和声誉的事不能办。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毀、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七条规定,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2001926日)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禁止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2019131日)规定,要增强斗争精神,强化政治担当,敢于亮剑、善于斗争,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危害政治安全的行为坚决抵制,做勇于斗争的“战士”,不做爱惜羽毛的“绅士”,严防对挑战政治底线的错误言论和不良风气听之任之、逃避责任、失职失察。

3课 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核心要义】

保证党的团结统一是党的生命,也是我们党能成为百年大党、创造世纪伟业的关键所在。历史和实践证明,党的团结统一是党和人民前途和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含糊、不能动摇的。中国共产党自诞生起,就致力于打造具有共同理想、统一意志和高度团结的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人坚信,党的团结统一就是党的生命,只有“团结全党同志如同一个和睦的家庭一样,如同一块坚固的钢铁一样”,全党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才能汇聚磅礴的人民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与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各种现象进行了坚决斗争,党的团结统一达到了新的高度,在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胜利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党员干部要把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放在关键位置,以向党负责、向人民负责、向历史负责的精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努力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伟业。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1022日)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党员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开除党籍。对“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课 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核心要义】

党员干部要带头贯彻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规定,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決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凝心聚力,团结奋斗。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纪律依据】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日)规定,全党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军队,各人民团体,各地方,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党组织都要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5课 对党忠诚老实

【核心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党一路走来,经历了无数艰险和磨难,但任何困难都没有压垮我们,任何敌人都没能打倒我们,靠的就是千千万万党员的忠诚。”对党忠诚,是共产党人首要的政治品质,是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对党员一以费之的要求,是每名党员人党时面向党旗进行人党宣哲时的庄严承诺,是党员干部在政治上合格的基本标准,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奋进新时代,广大党员干部要自党强化理论武装,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党做到“两个维护”,不断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以坚定的理想信念砥砺对党的赤诚忠心,永葆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本色。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1022日)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党员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日)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825日)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6课 维护民族团结

【核心要义】

民族团结包括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是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是祖国统一的基础。维护民族团结,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既要认真落实民族政策,认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又要坚决反对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依法严厉打击和制裁分裂祖国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六十条规定,对“从事、参与挑拔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开除党籍。对有上述行为的其他参加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对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7课 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核心要义】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短。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的法律和各项行政法规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反映了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也是党的政策和主张的体现。党有义务、有责任领导全国人民忠实地严肃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各项法规,共产党员必须模范地带头执行。所有党员和党组织,只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没有也不应当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1022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規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日)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狂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三条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8课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核心要义】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中国共产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和约束,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纪律是成文的规矩,这些成文的纪律规矩不可能囊括对党员干部的所有要求,不可能穷尽对党员干部言行应当规范的所有事项,还必须以不成文的规短作为补充。这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使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使管党治党没有空白、不留盲区。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1022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日)规定,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全党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没的意见》(2019131日)三、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十三)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是净化政治生态的重要保证。要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首要政治纪律,在全党持续深入开展忠诚教育,开展“守纪律、讲规矩”模范机关创建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教育督促党员干部始终对党忠诚老实,决不允许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大是大非问题上同党中央唱反调,搞自由主义。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党的其他纪律严起来。坚持“五个必须”,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个人势力;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必须管好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严肃查处“七个有之”问题,把政治上蜕变的两面人及时辦别出来、清除出去,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攫取政治权力、改变党的性质,坚決防止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危害党的团结、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9课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核心要义】

发展党员,是将具有共产主义党悟的先进分子吸收进党的基层组织,即把申请入党并具备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吸收到党内来,对于壮大党的队伍,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提高党的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展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必经程序和必备手续进行。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1022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八十条规定,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和“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528日)第三条规定,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十六条规定,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況。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況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领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10课 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核心要义】

民主集中制作为正确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反映、体现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利益和愿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制定和执行的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是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制度保障。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决不允许独断专行、我行我素,个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1022日)规定,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日)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由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七十条规定,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给予处分。

11课 坚决执行上级决定

【核心要义】

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决定,作为党的各级组织和行政机关必须坚决执行。拒不执行、打折变通执行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定的行为,是在政治上与党离心离德的表现,是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1022日)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12课 选举活动中要遵守组织原则

【核心要义】

选举活动中要遵守组织原则,不得搞拉票贿选。拉票贿选行为的实质,是行为人的私欲膨胀,官本位思想作祟,或者是小团体利益的凸显。这种非组织活动表面上是破坏选举工作制度,侵害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实际上是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政权建设,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20211月)规定,要严明换届纪律,坚决维护换届工作严肃性。通知提出的严禁拉票贿选,其内容包括:对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快递邮寄、电子红包、网上转账等方式赠送礼品礼金,以及打电话、发信息、当面拜访、委托他人出面等形式,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串联、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13课 保障党员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核心要义】

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是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途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是党员的基本权利之一,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任何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行为,都是对党员权利的侵犯,都是对党内选举制度的践踏,都是对党内民主建设的破坏,最终都会使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遭到破坏,进而危害党的建设,损害党的领导。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1022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201225日)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14课 保障党员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辩权、辩护权、申诉权和作证权

【核心要义】

党员权利是党章赋予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剥夺,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尤其是党员的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辩权、辩护权、作证权、申诉权等监督权利,更应当严格受到保障。

不准压制党员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权利。对这几种权利概念的界定需要分清:(1)在党组织、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和对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作出鉴定或者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被调查处分对象所作的申明和辩解,属于申辩;2)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其他党员所作的对被讨论的党员有利的证言和辩解;或者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者其委托的辩护人提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属于辩护;(3)党员或者公民对自己所受的处分或者处理不服时,向原处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的要求予以公正处理的意见,或者代表被处分、处理的人向原处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要求予以公正处理的意见,属于申诉;(4)党员或者公民就自己所了解的某种情况,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证言、作出证明,属于作证。由于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进行压制,致使无辜的人受到追究,造成申辩人、辩护人、申诉人、作证人的精神失常,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等,属于造成不良后果。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1022日)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以及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201225日)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15课 服从组织调配

【核心要义】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坚决服从党的领导,是检验一名共产党员是否有党性、讲政治、守纪律的重要标准。党员干部要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带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每一名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都必须按照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自觉地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七十二条规定,对“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处分。对“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33日)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6课 在干部职工录用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核心要义】

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关系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和稳定,关系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劳动制度和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任何党员干部都不允许徇私舞弊、假公济私,为本人及其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更不允许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贤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17课 注意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核心要义】

“任职回避”就是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党政干部,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党政干部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地域回避”主要是指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务回避”就是党政干部遇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等相关情形时,为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纪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33日)第五十二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第五十三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2006610日)十三条规定,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第十四条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18课 如实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个人有关事项

【核心要义】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把情况向上级党组织和所在组织进行事前请示或者事后报告的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组织制度,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政治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遇到重大事项和规定要求及时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必须如实如期请示报告,高级干部更要带头执行、模范遵守、以上率下。

【纪律依据】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日)规定,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组织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处分。对“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处分。

19课 出国(境)居留必须走正规程序

【核心要义】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为出国(境)居留作准备,背着组织,避开正规审查,违反规定办理获取相关证件。这是严重违反组织原则的违纪行为,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体现之一,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未经批准出国(边)境行为的特征有:行为人是党员干部;未向组织履行完整、合规的请示报批手续而擅自出国(边)境(包括没有正规手续的边境跨国旅游);其行为主观存在故意性。党员干部如果确有必要出国(境)居留的,必须走正规程序报批。注意:一些特殊部门、行业、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想申请移居国(境)外,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辞去现职或者办理离退休手续,有的还需要经过规定的脱密管理年限,才可以批准。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八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给予处分。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3114日)第四条规定,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20041216日)规定,二、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严格审查。(一)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或变相下放审批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二)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条工作。(三)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后的管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回国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要从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要加大缉捕力度。对党员干部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驻国(境)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发生人员擅自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应当依照规定追究该机或团组领导人以及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0课 遵守出国(境)证件的管理、使用规定

【核心要义】

出国护照、出境证件是公民在国(境)外的身份凭证,对党员干部而言,不论其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所持的护照或出境证件,都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使用。其组织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加强管理,建立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并严格按制度办事,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纪律依据】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20041216日)规定,三、切实做好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一)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吊销其所持证件;(二)党员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三)因私出国(境)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四)各单位要建立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五)党员干部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上述证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党员干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21课 涉外活动中必须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核心要义】

涉外活动服从于、服务于国家利益,直接关系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党员干部在涉外活动中都应该注意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决不能做任何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事情,否则就要受到严肃的惩处。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六十六条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能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22课 驻外和出访人员要服从组织安排

【核心要义】

驻外或临时出国(境)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是典型的无组织、无纪律的表现,应受到严肃的党纪责任追究。党员干部要心存敬畏,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管理,时刻心系组织,与组织交心,接受组织的监督管理。党员自未经批准私自出走之日起出走不满六个月,后来又主动回到原所在的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回到其他驻外机构或部门或回国,并表示愿意回归组织,属于脱离组织迟归行为;脱离组织出走超过六个月,属脱离组织不归行为。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八十三条规定,对“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八十四条规定,对“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处分。对“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对“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处分。

23课 临时出国(境)要遵守纪律

【核心要义】

党员干部出国(境)更应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行为和形象,严格遵守在外的纪律。行前外事纪律教育要明确出国(境)团组在境外期间的有关要求,特别要明确以下几点要求:(一)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二)因私外出须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不得随意单独活动。(三)严禁出入赌博场所,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资金参与赌博活动,不准以任何借口自行或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前往赌博场所,严禁进行网络赌博。(四)严禁出入色情场所和观看色情表演,不得参加涉及低级趣味的娱乐游览项目。(五)不得借出访之机谋取私利。(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送礼品。(七)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聚众酣酒;不得使用公款购买高档消费品、礼品或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八)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妥善保管内部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九)增强应急应变意识,注意防范反华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十)增强防盗、防抢、防诈骗的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与我驻外机构取得联系。(十一)增强证照管理意识,切实遵守证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境外期间,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并在回国(境)后15天内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纪律的通知》(200736日)规定,两人以上的出国(境)团组须指定一名团长或负责人。在境外期间,团组成员必须服从团长或负责人领导。团长或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团组的境外活动应切实负起责任,除负责主持团组与外方的交流外,还要负责管理和督促团组成员遵守各项外事纪律。团组及团组成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涉及参与赌博、出入赌博场所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将根据情节追究团长或负责人责任,以及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4课 在国(境)外要遵守当地法律

【核心要义】

出国或者出境人员,不论是长期的还是临时的,在国外、境外期间,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否则,会引起驻在国家、地区的政府和人民的不满,甚至会引起政治纠纷、国际纠纷,给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也损害国家利益。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对“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撒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201373日)规定,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拟与外方洽谈的重大项目应按规定事先报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5课 开会要务实节俭高效

【核心要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狠抓作风建设,反对和纠正会议活动方面存在的“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按照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少开会、开短会、召开会议应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讲究会议成本,减少会议开支。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或者开视频会。不得以培训名义变相开会,要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形会、新闻发布会。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不得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得借开会组织旅游娱乐等活动,不得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让各级领导干部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花更多的时间深入到基层第一线调查了解情况,用更多的精力解决实际问题。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或者“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情节较重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1118日)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6629日)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计划外召开会议的;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919日)规定,一、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署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城范围为准。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三、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召开会议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按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担的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用。严禁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上述费用。

《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2013813日)规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坚决刹住滥办节会演出、滥请高价“明星”“大腕”的歪风。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摊派所需经费。

26课 按要求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

【核心要义】

公务交通工具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或租赁用于公务活动的交通工具。党和国家对配备使用公务交通工具的数量和标准都有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凡是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的,不仅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更是对公共资源的挥霍浪费。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变相超编制、超标淮配备公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挪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对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修;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不能随便使用公车,领导干部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情节较重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1118日)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第二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第二十九条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125日)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淮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第二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超编制、超标淮配备公务用车的;(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按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27课 公务接待必须符合规定

【核心要义】

公务接待是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巡视巡察、督查、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必要保障,公务接待中要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党规党纪对公务接待安排的陪同人数、场所、内容和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的标准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党员干部要严格遵照执行。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违反公务按待管理规定,超标淮、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属情节较重以上的,给予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1118日)第二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淮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贵,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121日)第五条规定,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第六条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第八条规定,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第十六条规定,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三条规定,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2014311日)规定,对述反公务接待规定、用公款相互宴请等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实行问责。

28课 积极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

【核心要义】

“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城镇拆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党员干部要不断提升服务群众工作能力,不断增强解决问题能力,提高办事效率,与群众打成一片。要建立群众反映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清单”,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在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处发力,站在群众角度思考问题,寻求最优破题思路。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1022日)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日)规定,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四)(五)项规定,“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決,慵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属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29课 在社会保障工作中按规定公平办事

【核心要义】

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是解诀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理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执行。从事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等事项分配的党员干部一定要正确处理亲属、朋友与群众的关系,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正执行公务。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523日)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不准在政府拔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30课 保障群众知情权

【核心要义】

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是滋生腐败、产生谣言的温床,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从根源上消除腐败、谣言的重要方式之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随着新时代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日益增强,对政府发布信息的广度、深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实行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使人们了解权力运行的规定,看清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纪律依据】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日)规定,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1027日)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況。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属情节较重及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20171225日)规定,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祥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1129日)第二十五条规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机关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31课 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核心要义】

“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指违规违法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末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保守机密是党的生命。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每名党员的共同责任。

《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十二种泄密行为是要给予处分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5)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以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1022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党员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末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2课 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核心要义】

党员干部的家风与作风党风紧密相连,家风建设是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都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康洁齐家,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礼记•大学》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抱负,反映了家庭建设的重要地位。“齐家”不仅是积蓄财产,维持家庭的物质生活,更重要的是进行家庭教育,将家属及后代培养成才,树立良好家风。作为领导干部,要以道德标准与党纪法规加强自我约束,进而以自我为标杆影响、感染、教育家人。只有做到自身正,家风清,方能党风肃、政风廉。

【纪律依据】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日)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2019131日)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带头加强党性修养,知敬畏、存我俱、守底线,坚决防范被利益集团“围猎”,持之以恒锤炼政德,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

33课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核心要义】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党员干部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每个党员干部都有责任维护好当地的公共秩序。如果党员干部不履行责任,甚至扰乱、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那就大错特错了。在这里,要区分几种情形:使生产、交通、工作等正常秩序产生混乱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使生产、交通、工作等正常活动被迫停止或者中断,属于破坏公共秩序。扰乱和破坏公共秩序分为暴力性和非暴力性两种。暴力扰乱、破坏的表现方式包括聚众侵入工作场所;殴打、威胁工作人员;肆意损坏办公用品;

毁弃文件材料,强行滞留工作人员等。非暴力扰乱、破坏的表现方式包括在工作场所哄闹、纠缠、辱骂,封闭出入通道,占据工作场所等。党员干部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带头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34课 依法履行法定纳税义务

【核心要义】

税收是国家代表全体社会成员行使收益权的体现,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经济建设的物质基础,也是调节分配、调控国民经济的主要手段。任何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不依法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行为,都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侵犯,应当受到处罚。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5课 严禁携带反动宣传品入出境

【核心要义】

随身携带、托运、邮寄、快递等都属于寄递范畴,凡私自携带、寄递违禁物品入出境的,都是不允许的,都属于违纪行为。作为党员干部,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糊涂,必领自觉抵制。不管出自什么动机,凡私自从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携带违禁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入出境的,都应给予当事人批评或处分,并收缴违禁物品。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私自携带、寄递“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的”,对情节较重或者严重的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对情节较重或者严重的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36课 决不允许在党内搞山头主义

【核心要义】

山头主义是指一种小团体主义的倾向,主要表现为利用权力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山头主义严重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破坏中央政令畅通,破坏干部选拔的五湖四海原则,削弱党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是滋生腐败的士壤,是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的大敌,是党纪坚决不允许的。

【纪律依据】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日)规定,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然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党员、干部特別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37课 不得拉帮结派

【核心要义】

拉帮结派是以利益为黏合剂的思想和行为,在政治上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在经济上互为谋利、共同分赃,在人事上封官许愿、弹冠相庆,在工作上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在帮派内部,只知有团化,不知有组织;只知有靠山,不知有纪律,是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封建化的表现。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政党,与资产阶级政党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允许各种“派系”“团伙”“山头”存在,必须在思想和行动上保持绝对统一。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1022日)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党员必领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论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恐化的,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38课 莫要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核心要义】

政治谣言有损党和国家形象,干扰、扭曲人们的正确政治立场,影响人们的政治行为,破坏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能造成思想混乱,甚至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不仅“惑众”,还能“祸国”。因此,对党员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必领严肃追究党纪责任。

【纪律依据】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日)规定,不准制造、传棔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39课 不能诬告陷害他人

【核心要义】

党员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证告陷害他人,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制造谣言,不准散布小道消息。匿名诬告、有意陷害他人是一种不正之风,会破坏政治生态、影响党内团结、挫伤好干部的积极性。对这种情况,组织一定要负责任地调查清楚。如果属于诬告的,要严肃处理诬告者,还被害人清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匿名诬告、有意陷害等行为划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更加突出了纪律的政治属性。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1022日)第四十条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日)规定,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证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迫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五十二条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售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40课 切莫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做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

【核心要义】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破坏党中央权威、违背“两个维护”政治原则,是在政治上与党离心离德、分庭抗礼的表现,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1022日)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日)规定,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对党中央作出的决议和制定的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41课 不得干扰巡视巡察工作

【核心要义】

巡视是政治巡视,是对相关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的政治体检,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的重要利器。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工作人员为了防止自己的腐败行为或者失职渎职行为被发现,想方设法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顺利开展,有的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有关情况,千方百计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巡察组提供虚假情況;有的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编造理由不提供,或者推诿、扯皮、拖延提供,或者避重就轻不提供关键、核心材料,甚至拒不提供;有的堵截干部群众到巡视巡察组上访,或者组织非正常集体访,或者制造突发事件,或者对巡视干部进行诬告、恐吓等。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有的责任担当不够、对整改工作敷衍应付走过场;有的不敢较真碰硬,对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和移交的线索久拖不办、轻易查否;有的工作标准不高,避重就轻,整改不到位;等等。对此,党章党规党纪作出了专门的禁止性规定。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五十五条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825日)第七条第(八)项规定,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71日)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42课 不得对抗组织审查

【核心要义】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面对组织审查,应该及时认清错误,痛改前非,决不能刻意回避问题,在党纪国法面前心存侥幸。我们党一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爱护干部出发进行审查工作。如果没有问题,组织审查清楚之后会还以清白,以正视听。如果有问题,审查也是教育警醒的过程,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如实交代、接受处理是唯一的选择。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行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43课 拒绝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核心要义】

所谓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只是形式,更要应看其内容。上述活动未经批准,党员都不要参加。如果该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所表达的意愿是反对党和反对国家的,或者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方针政策的,党纪国法是明令禁止的。作为党员干部必须自党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以及执政权威,维护国家的安全、统一,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政治纪律。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五十七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对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44课 拒绝组织、参加非法社会组织

【核心要义】

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末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团体,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尤其是一些涉及政治及意识形态和宗教的非法社会组织。在非法社会组织中,对于妄图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必须坚决打击。党员干部要坚定立场,不能策划、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活动。同时,要擦亮眼睛,辨别组织性质,切勿迷失方向、随波逐流参加各类“所谓组织”,否则将悔之晚矣。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45课 不得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核心要义】

党纪处分条例对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之类的组织行为设定了相应处分条款,主要是针对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热衷于参加各种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拉拉扯扯,搞利益交换等。值得注意的是,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这里有三点需要明确:一是条文禁止的是“自发成立”的组织,指的是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社因,不得参加。三是领导干部如果参加其他正当组织,要遵纪守法。三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聚会,进行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并不违反党的纪律。值得注意的是,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处分。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200244日)规定,一、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二、在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统战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三会”组织或者继续留任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三、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要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四、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五、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六、领导干部要把违反规定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的情況,作为廉洁自律的内容,严格自查自纠。七、组织上发现领导干部在参加“三会”组织和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遵照以上规定执行。

46课 切莫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核心要义】

宗族指的是同一的家族及其家族成员。几千年来,宗族及其形成的宗法制度,作为维系和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重要力量,对我国农村和基层社区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新中国成立后,宗族势力在逐渐削弱,但是根植在人们深层意识的宗族观念和宗法思想还很顽固。党员干部要坚定立场,切莫组织、利用宗族势力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对抗党和政府。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开除党籍。对上述行为的“其他参加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47课 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

【核心要义】

在科学日渐昌明的今天,迷信乃愚昧之产物已成社会共识,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深陷其中。迷信活动是遗留了几千年的封建残渣。对党员干部来说,热衷迷信活动是信仰缺失、意志衰退的表现。共产党人信仰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彻底的唯物主义,坚持科学,做无神论者,这是关乎党员干部世界观的根本问题。党纪处分条例等明确把搞迷信活动作为禁止之列,是很有针对性的,党员干部必须远离迷信。

【纪律依据】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日)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对“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48课 党员干部不要违规在企业兼职

【核心要义】

党员干部违规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容易使一些经济实体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公私不分,使得其有可能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同时,领导干部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也会导致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党员干部违规到企事业单位任职,不仅违反廉洁纪律,还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为权力寻租提供“过墙梯”。对此,无论是党内法规还是国家法律,都作出了严格规定。这传递出明确信号:当官发财,应当两道。想要两头占,必然两头空。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20131019日)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49课 切莫为亲属等违规谋取私利

【核心要义】

亲情再深亦应有度,家庭利益、亲人利益再高,也绝不能超越党和人民的利益,绝不能突破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做到廉洁自律,其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态度就是试金石。党员干部本人或者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非法牟取利益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力收受对方财物;(2)围绕着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搞权权交易;3)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力谋取私利;(4)利用本人职权之便帮助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谋利;(5)不纠正亲属违规从业;(6)对亲属失管失教。如果党员干部没有处理好亲情关系,会犯这些错误。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第八十六条规定,对“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第八十七条规定,对“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或者对“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第九十七条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售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处分。

50课 不能借婚丧喜庆事宜敛财

【核心要义】

婚丧喜庆事宜本是日常生活中的人之常情,但有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甚至有的还成为借机敛财的手段。“婚丧喜庆事宜〞主要包括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掉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庆典贺礼等各类喜事、丧事。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举办“婚张喜庆事宜”过程中,只要有“借机敛财”的现象,不管收了至少钱,都可以定性为“借机敛财”,都是违纪。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九十一系规定,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523日)第三系第(六)项规定,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淮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51 课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财物

【核心要义】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为。作为党员干部一定要清醒认识到“礼尚往来”行为的底线,不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财物。

这里有两种财物是决不能收的,一种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赠;另一种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主要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的财物。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八十八条规定,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或者“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第八十九条规定,对“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2001326日)第二条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第五条规定,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2 课不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

【核心要义】

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积习甚深、顽固复杂,“礼尚往来”的幌子背后,往往隐藏的是“利尚往来”、权钱交易的本质,是滋生腐败、污染政治生态的“四风”典型问题,党员干部一定要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93日)规定,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20131031日)规定,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要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20131121日)规定,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53课 不要违规接受或提供宴请

【核心要义】

有些人为达到某种目的,采用请客吃饭的方式,拉拢腐蚀党员干部,结果这些人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短,给人家乱办事、办坏事,最后受到严肃处理。这种宴请不正常,却屡见不鲜。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在接受宴请之前,辨一辨是否属于自己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或受这些对象委托的人宴请,是否与自己所履行的公务相关,这种赴宴是否会影响自己公正履行公务。如是,不管是公务交往还是非公务交往,是用公款还是私款宴请,都应予以拒绝。同样性质的旅游、健身、娱乐活动,只要是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就一概不能接受这些活动安排,邀请方也不能提供。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九十二条规定,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巩固和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确保2018年元旦春节风清气正的通知》(20171224日)规定,抓住重点问题,严格执纪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肃查处《通知》所列“节日腐败”问题,有针对性地治理在机关或企业食堂、内部宾馆和培训中心等公款吃喝,在高档小区或写字楼“一桌餐”接受吃请,以各种名义套取资金用于吃喝送礼,通过驻京办或驻省会城市办事处等机构安排年底宴请、送年货节礼,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和旅游等隐形变异的违规问题。

54课 不准用公款旅游

【核心要义】

公款旅游或者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之一。公款旅游是对公款的挥霍浪费,向来为党的纪律所禁止。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属于“搭车”公款旅游的一种形式。以各种形式的公务活动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或利用公务外出机会公款旅游,不仅挥霍浪费公款,还影响公务活动严肃性,党员干部一定要坚决杜绝。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对“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1118日)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55课 不要借公务差旅谋取私利

【核心要义】

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公务行程应从严从简控制人数、天数、路线和工作任务,并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如果对公务差旅管理不够严格,公务差旅经费开支就会增大,差旅人员可能出现借机敛财、游山玩水等现象。差旅人员的所有差旅活动都要经过批准,防止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要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按规定交纳住宿费、餐费;对当地接待部门不能提非分要求,不得接受当地的违规接待,不得借机游山玩水,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同时,派出单位要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包括差旅人数和天数。接待单位接待要规范,一律凭公函接待,不得给差旅人员安排正常公务以外的活动。要严格审查杜绝违规超支和虚报冒领差旅费现象,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用。

【纪律依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1118日)第十三条规定,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內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十四条规定,国内差旅人数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128日)第五条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20131231日)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6课 不要违规收受、占用、使用消费会员卡及出入私人会所

【核心要义】

热衷于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党员领导干部,往往喜欢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或者工作上的关系,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或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甚至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党员干部腐化变质、违法犯罪,多是从小事小节问题开始的。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严禁违规持有消费卡和出入私人会所行为。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2014516日)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

《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20131222日)规定,要把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作为教育实践活动反“四风”的内容,严肃整治。要加强监督执纪,盯住党员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等违规违纪行为。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出承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中企〔20029号)规定,企业领导干部不准在参加健身、娱乐活动中接受与其有关联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外商、私营企业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57课 不要违规举办庆典活动

【核心要义】

必要的庆典活动是允许举办的,但一定要遵守会议管理规定,经上级批准,而且要注重节俭。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节会庆典活动切忌过多过滥,频频举办庆典活动的地方和单位,其本意可能想提高知名度或发展地方经济,结果往往适得其反。领导干部参加节会庆典活动,必须由组织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应邀参加。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或者“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情节较重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1118日)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2013813日)第二条规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坚决刹住滥办节会演出、滥清高价“明星”“大腕”的歪风。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摊派所需费用。

58课 不得虚报、转嫁、摊派培训费

【核心要义】

学习培训是增长知识、开阔眼界和提升素质能力的重要渠道。组织培训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管好培训关键是培训费的管理和列支,不能混乱,需要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还要杜绝虛报、转嫁、摊派培训费的现象,也要禁止向参训人员乱收费行为。培训费不能成为财务管理的漏洞,培训不能成为奢靡享乐之风的温床,否则,所在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负纪律责任。

【纪律依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1118日)第三十二条规定,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711日)第十四条规定,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59课 不要违规兴建装修办公楼

【核心要义】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告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现实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尽管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在不断增强,但还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办的事情还很多,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弘扬清风正气,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为全社会作好表率。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1118日)第二十四条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第三十五条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淮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末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末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七条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第四十一条规定,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125日)第三十五条规定,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五)控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量办公用房的;(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2007318日)规定,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60课 不要谋求特殊待遇

【核心要义】

我们党从成立之初,就坚决反对特权,严禁党的干部谋求特殊待遇。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做到公私分明,廉洁自律,按制度和规矩办事,不能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求不该享受的特殊待遇。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没有搞特殊化的权利。

【纪律依据】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日)规定,禁止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九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以上的,给予处分。

61课 切莫在股票证券交易中非法牟利

【核心要义】

随着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领布实施,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走上了法治化轨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基金等,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是,不得出现违反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特别是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股票证券交易;严禁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买卖股票。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九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43日)第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花園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明确违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2课 不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核心要义】

薪酬制度和津贴、补贴、奖金制度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要激励保障制度,对于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严重影响国家的收入分配制度,导致分配秩序的紊乱,更容易滋生权力自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不被允许的。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奖金,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惩治腐败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不断规范津贴、补贴,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得到一定遏制,但部分地区问题仍然有少量存在。比如,通过巧立名目滥发钱物,以值班费、工作表彰为名发放普惠性质的补助或奖励,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费用滥发钱物,通过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等。对于负责发放津贴、补贴等的直接操作者和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来说,要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切勿违规发放。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2013613日)第四条规定,对“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向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处分。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对“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处分。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从重处分。

《财政部关于深入贯街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8]7201813日)规定,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严禁自行设立新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

63课 不要在辞职或退休后违规受聘经商

【核心要义】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发择余热,为社会作贡献,为个人谋取正当利益,这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辞职或退休后违规受聘经商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利用其原来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二是利用其工作、业务关系和权力的余温,从事与之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所得到的财富实际上是以权力、关系作为成本;三是在职时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他们不要即时利益,而是在辞职或退(离)休后坐享企业或个人的“反哺”收利。因此,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有必要对其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的从业行为作出限制。违反规定的,会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或者“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童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给予处分。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20131019日)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71日)策六条第(七)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民不得违反规定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2008410日)规定,一、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非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二、个別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三、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群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2008625日)规定,中管干部群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可以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64课 不要违规经商或兼职

【核心要义】

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经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违规经商办企业或者违规兼职取酬。违规经商办企业或者违规兼职取酬说到底是对物质利益的不当追求,这种不当追求往往会使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膨胀,从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和地位形成的方便条件,抛开无私奉献,追求“有偿提供”。党规党纪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干部不准在各类经济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党员干部不要碰违规经商或兼职的事,切记当官发财两条道。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九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对“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20131019日)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65课 不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核心要义】

利用职权借用或侵占公私财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包括钱款、住房、车辆等,有归还的本意,但是没有占有的故意;二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等,是以占有为目的。不管是借用还是侵占,影响都非常恶劣,侵害了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导致权力滥用,或者引发权钱交易。值得注意的是,不要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并堂而皇之地认为这些都不是大问题、不属于违纪,这是及其错误的想法;更不能占用公物从事营利活动,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这既违反了公物管理制度,也违反了党员干部不得从事营利活动的纪律要求,是典型的错上加错,会受到党纪严惩。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能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对“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66课 严禁贪污

【核心要义】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分几种情形:(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暂时由自己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直接非法占有的,属于侵吞;(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手段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属于窃取;3)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属于骗取;(4)除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如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物拒不交公占为己有、挪用公款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或者潜逃等,属于贪污的其他手段。贪污党费、救灾、抢险、扶贫、防疫等款项的,因其造成的危害更大,要加重处罚。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7课 严禁索贿受贿

【核心要义】

为政要想清正有为无是非,拒贿是一门“必修课”。拒绝贿赂关键是自己要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人生态度,才能始终保持一颗廉洁奉公之心,干净做事,清白做人。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可分索贿和受贿两种形式: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为索贿;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受贿。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要件,才构成收受贿赂行为。有时收受回扣、手续费也构成受贿,但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收受者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二是在经济往来中;三是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四是所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8课 切莫行贿收礼

【核心要义】

行贿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如行为人偷税而给予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走私人员为走私物品进出口而给予海关人员以财物等;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提干、就业、入伍条件的人,得以升学、提干、就业、入伍。行贿人的“打点”,不但破坏了经济关系中的公平竞争、败坏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履职的纪律,更放纵了受贿者的贫腐心理,污染了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风气。

2021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值得注意的是,不管行贿者所谋求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得到,都可以认定为行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刑事处罚。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九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9课 切莫向单位行贿

【核心要义】

向单位行贿与向个人行贿,其目的与表现形式是相同的,都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者付出的主要是财物,所不同的只是受贿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单位,单位包括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它侵犯的同样是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公正性。现实中,我们要把向单位行贿与某些单位赞助活动区分开来。比如有的单位或个人慷慨解囊,向某单位赞助财物,或针对某单位所组织的政治、文化等活动,给予物质赞助。这种行为与向单位行贿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一般赞助活动没有这个因素,故不应认定为行贿。向单位行贿,有个人向单位行贿的,也有单位向单位行贿的。如单位行贿,则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0课 切莫介绍贿赂

【核心要义】

介绍贿赂就是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对这种“中间人”,不管是否得到好处,都应处理。因为在这种“中间人”的作用下,构成了违纪、违法或犯罪。“中间人”充当了“同案人”的角色,其作用客观上侵犯了党和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介绍贿赂往往有两种情形:一是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二是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其寻找索贿对象,转达索贿人的要求等。不管何种形式,介绍贿赂行为都起到了腐败“助推器”的作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要警惕那些充当掮客的人,不要被其花言巧语所迷惑,不要被各种利益所诱惑。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1课 切莫加重农民负担

【核心要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三农”问题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关乎国计民生。2021年全国人口普查,我国还有3611%的乡村居住人口。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三农”发展,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环节。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让农民群众切实享受到国家经济发展成果。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向农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党员干部要心中装着农民群众,多为农民群众谋利益,坚决纠正坑农害农的行为。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200289日)第五条规定,具有“违反減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农民死亡或直接造成农民受重伤的;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发生干群冲突群体性事件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涉及农民负担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情形的,对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对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于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于开除公职处分。对同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和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系,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72课 不要借管理服务“吃拿卡要”

【核心要义】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是党中央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贯要求。所谓“管理和服务对象”,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从事这些工作的党员干部,由于他们从事管理的工作性质和所处的位置,往往为被管理者所求。这些党员干部也因此容易脱离群众,高高在上,以管理者自居,或以管理代替服务。现实中,甚至有一些党员干部忘记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和人民赋于的权力当成了捞取个人好处的资本,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被管理者谋取利益。这较多表现为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吃拿卡要”行为。党员干部应当好人民群众的公仆,而不是到处伸手要钱要物。作为有管理、服务职费的党员干部应切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在扶贫领城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523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禁止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73课 不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核心要义】

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往往名目众多、花样百出。行为人或者采用暴力、胁迫等强硬手段进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者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谋利;或者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等。这些擅自征收、征用财物的举动,都属于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行为。以本部门的权力为本部门增加收入,积累财富,这是一种不正之风,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侵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破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将会激化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的对立情绪,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了整治的力度,但还未能根除,须臾不能放松。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18日修正)第三条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人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1990916日)规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目无法纪,继续乱收费、乱罚款和推派的单位,其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被罚、被摊派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对这些单位和审批部门领导人给予处分。对私分财物、贪赃枉法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者,依法从重处理。

74课 不要违规扣缴、拖欠群众款物

【核心要义】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和“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违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二是克扣群众财物和拖欠群众钱款。前者是不应该向群众扣缴的,后者是克扣群众应该得到的。两项都是严重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重危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甚至影响党的执政之基。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和“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75课 严禁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核心要义】

现实中,凡是宗族势力拾头,黑恶势力猖獗的地方,往往跟当地少数干部支持纵容有关。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都应该代表人民群众利益。在处理各种关系时,应该站在人民群众这一边,而不是人民群众的对立面。但是,一些人出于谋取私利、违规获利等目的,就会站错立场,做出颠倒善恶的事情。这样做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啃食的是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必须严肃处理。作为党员干部,如果直找参与黑恶势力,或者有其他与黑恶势力有关的行为,就属于涉嫌违法犯罪,会被依法定罪处罚。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1125日)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713日)第三十五条规定,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523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76课 不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核心要义】

党员干部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做工作自党从人民利益出发,决不能为了树立个人形象,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所谓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实际上是平时群众指责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些工程脱离实际,不顾发展的可持续性,竭泽而渔,多数是劳民伤财的,老百姓没有得到实惠,只是让少数领导干部急功近利,获取政治荣誉,如嘉奖、立功、荣誉称号以及各种利益,以达到个人升迁或沽名钓誉的目的。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要克服不正确的政绩观,消除浮躁情绪,尊重人民群众意愿。抓工作、搞建设一定要了解关注民情,发展规划要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而不是凭个人意气得失行事,真正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纪律依据】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千准则》(20161027日)规定,对一切搞劳民份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份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77课 信访工作力戒“冷硬横推”

【核心要义】

“冷硬横推〞是对待群众诉求或者处理信访事项的恶劣工作态度。这种态度,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滋长官僚主义作风。其主要表现:一是对待群众态度冷漠、冷淡、不理不睬,让来办事的群众“坐冷板凳”;二是工作方式方法生硬、僵化、教条主义,不愿联系实际,不愿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三是在工作中不依法办事,不按程序办事,乱办事、办坏事,四是工作拖拉、推诿,不讲效率,不讲质量,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拉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它代表党和政府受理和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要求,是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之同的桥梁和纽带。在一定程度上,从信访工作能够看到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密切与否,能够看到党政机关和干部的作风好坏。因此,党和国家对信访工作非常重视,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都亲自接待来访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有的地方还通过“信访下乡”“大接访”等便民利民形式开展信访工作。但是,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的官僚作风和形式主义干扰了信访工作,尤其是少数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比较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漠视群众疾苦,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中没有尽职尽责,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扰乱了信访工作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必须坚决子以制止。

【纪律依据】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日)规定,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決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一十六系第(二)、(三)项规定,“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和“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重及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信访工作条例》(2022124日)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乘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8630日)第七系规定,“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末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对以上情况负有直接责任者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78课 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核心要义】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大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不懈反对“四风”,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要求一以贯之又不断深入。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被明确写入党章,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从《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到《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再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一系列的部署要求都在持续释放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强烈信号。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重申,要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认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实质及危害,牢固树立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纪律依据】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日)规定,全党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一)贯彻党中央诀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與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條主义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79课 履职莫要不作为、乱作为

【核心要义】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梦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是脱高群众。不作为、乱作为,漠视、损害群众利益,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不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不仅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其危害性绝不亚于贪污受贿、中饱私囊,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更加巨大。

工作作风懈怠、不敢担当、怕负责任是不作为干部的突出;表现形式。常见的有:(1)未履行职责,即在工作中拒绝履行职守或放弃职守;(2)擅离职守,即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在执行职务的时间里,擅自脱离工作岗位:(3)未尽职责,即履行职责有误、不得力,在职务活动中敷衍塞责,草率从事,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这些行为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背道而驰,作为党员干部要坚決摒弃,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负责地执行公务,勤勤恳恳地为人民服务。格尽职守、勤政为民,这不仅是由我们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决定的,而且还是每一个党员干部应具备的职业道德。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80课 不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核心要义】

党纪国法都对弄虛作假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可是一些地方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行为仍有发生。宣传政绩搞假大空,出现问题和事故层层隐瞒,向上级汇报时对自己有利的大讲特讲,对自己不利的少讲或者不讲。上述行为严重违背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官本位思想、名利思想在作崇。对党员干部来说,与其煞费苦心“造盆景,“刷数据”“捂盖子”,不如老实干工作、诚实看问题、踏实抓整改。只有拿出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士尽责的责任担当,拿出实实在在的成绩,才能经得起历史、人民、实践的检验。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弄虛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情节较重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81课 在执纪执法中切勿玩忽职守

【核心要义】

从事纪检监察、公安、国家安全、检察、审判、司法工作以及从乎海关、税务、工商、审计等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构成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的主体。这此工作人员在具体实施党纪处分和具体实施法律的活动中,在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案件时,必须认真而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到一丝不苟。否则,在哪个环节上造成疏忽,或者受利益驱动,受各种人情关系干扰,致使党、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就会受到严肃处理。常见的玩忽职守的情形有:(1)在查处违纪违法条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故意掩盖、歪曲违纪违法案件事实真相,不向上级报告;不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限制、阻挠、拖延对于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2)徇私舞弊,违法办案。表现在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执行活动的各个环节。比如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私财产,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私放在押人员、随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3)暴力取证,刑讯逼供。如对违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捆邦、吊打等肉刑或让其冻饿、站立、不准睡眠等变相肉刑逼取口供。(4)知错不改。如对组织上经过查证确属冤假错案,并明确批示予以纠正的情况下,仍以种种借口不予纠正等。(5)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6)违反有关规定办案或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对这些行为,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都将受到严肃处理。因此,执纪执法人员务必在工作中秉公执纪执法,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得徇私枉法,不得侵犯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得办冤假错案、办人情案,要使自己所经办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系例》(2018818日)第三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彻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81228日)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建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86日)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课 切莫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

【核心要义】

党员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该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与党员干部本身有直接关系,他们与涉案人员形成了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如果这些亲属和工作人员被查处,势必“拔出萝卜带起泥”,弄得自身难保,因此,他们竭力干预、插手,甚至干扰、阻碍;二是该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与这些党员领导干部并没有直接关系,但可能涉及其亲友,或者受人请托,这些党员干部出于私情,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进行干预、插手。这些干预、插手行为有的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公正性,人为地增添了执纪执法和司法工作的难度,甚至使一些违纪违法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了党纪国法的权威性,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党员干部面对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情况时,也要敢于坚持原则,自党抵制这种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公正性。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318日)第四条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乎人或其辦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上述行为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课 切莫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核心要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平等环境下竞争的经济。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政府也在转变职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把那只“看不见的手”交还给市场。由于有巨大的利益,一些党员干部不愿意离开市场,还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这种干预和插手的行为,在破坏市场经济的同时,一些人也中饱私囊。对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专门对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作出了规定。要避免这类违纪,一方面党员干部要拒绝利益诱惑,不要动辄拿权力做交易;另一方面要摒弃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规范政府职能,不该管的事情不要揽,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市场行为。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货等事项的;(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等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党员领导干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84课 切莫违规招投标

【核心要义】

招标与投标,是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的一种经济活动形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就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就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所谓投标,则是具备法定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违规进行招标投标的表现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3)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违反法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5)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这些行为,往往表现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中,关键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违规的招标投标行为,影响招标投标的公正性,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行为不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极易滋生腐败,必须坚决制止。

【纪律依据】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78日)第五条规定,对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为,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85课 切莫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收入

【核心要义】

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收入是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以及其他收入,包括中央、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罚没收入及其他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是确保国家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措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国家对财政收入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不允许有任何染指财政资金的行为。这里要区分破坏国家财政收入的几种情形:隐瞒,就是采取种种手段,将单位实际拥有的收入不让上级或有关部门知道;截留,就是有财政收入执收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收取的财政收入款项,不按国家规定时间和期限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或者不按规定期限集中上缴、上划规定的部门;坐支,就是有财政收入执收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已收取的收入款项,不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而直接用于冲抵列支单位工作经费、办案支出及其他费用支出,这是一种直接“以收抵支”,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

【纪律依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1118日)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18日)第四条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一)隐瞒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86课 切莫骗取国家财政拨款

【核心要义】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获得国家财政拔款等,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按照真实的运行财务收支和其他相关情况,本着“取之有据、用之有道、合理合法”的原则获得的。如果以虛构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手段,非法骗取不应当得到的财政资金,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财政资金的所有权,而且违反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破坏了国家经济秩序。骗取国家财政拨款的现象有如下几种情形:一是虚增财政支出数额,多领财政资金;三是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三是虚报预算所属单位数目,骗取财政拔款;四是虚报专门事项,冒领或多领财政专项资金;五是虚报政策性事项,多领财政补贴资金;六是编造特定事项、伪造资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七是其他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拔款或者补贴的行为。骗取退税款的违纪行为是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税收法规,采取虛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如果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18日)规定,对第六条指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和对第九条指出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以区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87课 不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核心要义】

生活作风问题不是小事。现实中,党员干部因生活作风不检点,容易引发其他腐败行为。民法典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此党员干部由于受资产阶级腐朽、奢靡生活方式的影响,肆意放纵自己的行为。这些行为既违反纪律,也触犯法律,应予严肃追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必须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二是不正当的性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发生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三是造成不良影响。所谓“不正当性关系〞,包括双方均有配偶或者一方有配偶而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或者通过诱骗或者其他手段,与一名或多名对象发生性关系等情况。

生活作风问题,不能完全看作是个人小节问题,尤其是对党员干部而言,必须在欲望面前守住底线。大量案件表明,很多党员干部腐化堕落、蜕化变质,都是因生活作风出现问题开始的,绝不可以贪图一时之快,将责任、声誉、党性皆抛之脑后,冲动的后果必将是无尽的悔恨。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88课 不得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核心要义】

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赡养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它维系着每个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现实生活中,确有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赡养义务的党员干部,甚至也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党员干部。这些人的行为与传统美德、党纪国法的要求背道而驰,情节恶劣的,还会触犯刑法,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89课 远离赌博

【核心要义】

赌博问题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违法犯罪,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一直以来,国家法律严令禁止赌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麻将、扑克、电子游戏机、计算机网络、微信红包等形式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违者依法予以惩处。现实生活中,很多党员干部贪污、受贿、挥霍公款就是由赌博起步,从小打小闹到欲休难止,一直走向贪财、敛财的不归路。

党员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要时刻不忘自己的神圣使命,坚持理想、坚定信念,立足本职、踏实工作,在社会生活领城的各个方面,都要起到遵规守法的表率作用,要坚决抵制这种不好的社会现象,从自身做起。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523日)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不准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07529日)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90课 不得编造散播虚假恐怖信息

【核心要义】

党员干部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凭空捏造一些虚构的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有害的信息,仍以各种方式散布给其他人,这种行为是违反社会公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编造、散播有害信息的人会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如果行为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编造的是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则构成犯罪。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常识

1.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党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注意:党的纪律是党内行为规范的,总称。从形式上说,既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七类成文法规,也包括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党内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2.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以严治党。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三)实事求是。

(四)民主集中制。

(五)惩前毖后、治病数人。

注意:(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別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3.四种形态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四种形态是指: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注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体现了惩前毙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注意: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较重的党纪处分,开除党籍是最重的党纪处分。

5.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的处理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对于受到政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注意:对一般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才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政组或解散。

6.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影响和后果

党员受到警告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注意:“一年内”“一年半内”的起算时间是从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批准之日起计算。

7.撤销党内职务的影响和后果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注意: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最高职务。如果撤销两个以上职务,则从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要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8.留党察看的期限、影响和后果

期限:期限包括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影响: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后果: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建议撒销党外职务;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注意:留党察看期问,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开除党籍。这里的“二年内”,是指自党组织批准恢复受处分党员的党员权利之日起二年内,期间自留党察看期限期满之日起计算。

9.开除党籍的影响和后果

影响和后果:一是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二是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0.从轻处分与从重处分的定义

从轻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注意:从轻、从重只能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从重处分不是在处分幅度内选择最轻或者最重的,而是选择其中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11.减轻处分与加重处分的定义

减轻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注意:如果需要减轻两个及两个以上档次的,要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12.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包括:(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注意:“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既包括本人单独实施的违纪行为,也包括在共同违纪中参与实施的行为。“同案人”,主要是指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了违纪行为的人,其中既包括党员和党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主动挽回损失”,主要是指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其实施的违纪行为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的行为。

13.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包括:(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党纪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

注意:如果党员受处分期问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为新处分的影响期与未执行的影响期之和,并从新处分作出之日起计年影响期。

14.什么是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注意: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15.共同违纪如何处理?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注意:“共同违纪”,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为首者”,主要是指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党员。“教唆”主要是指以授意、怂勇、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违纪。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实施违纪的敌意,即必须认识到自己的教唆会引起被教唆人产生违纪故意和行为,并希望被教唆人实施违纪,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

16.对党员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处分种类有哪些?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注意:对党员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区別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对于涉嫌故意犯罪且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或者可能被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涉嫌过失犯罪,可能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开除党籍。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17.关于计算经济损失,《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直找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注意: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是多种违纪行为的客观要件之一,间接经济损失是量纪时考虑的情节,一般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18.关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上述处理。

注意:“有关组织、部门、单位”,主要是指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有权予以纠正的组织、部门、单位。

19.党员违纪一定要给党纪处分吗?

对于违纪的行为,是否要给予党纪处分,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处分。可以免予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诚勉或者组织处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要作出书面结论。

注意: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但同时,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情形或者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20.党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前要先给予党纪处分吗?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即党员涉嫌犯罪的,一般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应当对已经查明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体现党纪的严肃性。

注意:这类案件并不一定由党组织先行受理,也可以是有关国家机关先行发现党员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但在有关国家机关作出处理前,党组织可以依照这两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个别特殊、疑难、复杂案件,一时难以定性量纪处分的,也可以等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21.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必须要处分吗?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因此,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是否要给予党纪处分,要结合案情掌握,看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是否达到必领给予党纪处分的程度。

注意:如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予处分或免予处分。或者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但有减轻情节的,可以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诚勉或组织处理。

22.党员犯罪的一律开除党籍吗?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必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注意: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3.党员有交通违法行为要受党纪处分吗?

交通违法行为有的是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有的则可能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或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都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即使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也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因此,对交通违法行为,是否要给予党纪处分,要根据具体情况,涉嫌犯罪的或者违法行为严重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注意:对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24.党员违反单位内部规章会受到党纪处分吗?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注意:认真遵守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是一个职工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员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影响党的形象的,刚应当视情节轻重受到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25.司法机关改判后党纪处分必须改吗?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系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空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注意:如果司法机关改判后足以影响原党纪处分决定的,应当重新作出党纪处分或免予处分。如果不影响原党纪处分决定的,可以维持原处分决定。

26.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必须撤销一切职务吗?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系例》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注意: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7.违纪后下落不明或死亡的党员怎么办?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问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是指违纪党员离开工作地点、居住地点后不知去向、没有音讯的状况。如果仅是在相对较短时间内无法联系或者无法找到涉嫌违纪党员的,不能认定为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注意:对该违纪党员的违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28.主动交代与坦白有何区别?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所谓“坦白”,是指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所谓“如实”,是指既不缩小也不扩大,实事求是地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既包括本人单独实施的违纪行为,也包括在共同违纪中参与实施的行为。

注意: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29.什么情形应当予以问责?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康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注意: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同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30.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可采用哪些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诚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诚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通报”,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被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批讯,责令其作出正式的书面检查并认真改正自身行为,同时将上述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希望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并发挥警示作用。

“诚勉”,是指对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行为采用谈话或者书面的形式给予训诫和纠正。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是指对失职失责党的领导干部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处理。

“纪律处分”,是指对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合并使用”,是指对同一问责对象,采取两种以上问责方式进行问责。问责方式的功能在于惩治失职失责行为,发挥教育警示作用。当采取一种问责方式不足以达到上述目的时,可以合并使用两种以上问责方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光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路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拔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亵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撒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抉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当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政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存,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晦选,或者用公款拉票晦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快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要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书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人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予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货、大宗采购、士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予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话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予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予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啊,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促占公私財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正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慵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彰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共产党员纪律必修课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是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甚至开除党籍处分。